李会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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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胡某1、胡某2、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李会青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2日 9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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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28202228分,胡某1驾驶小型轿车,从XX街村去往XX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XXX线时,与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郝某某相撞,造成行人郝某某受伤及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X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某不承担责任。

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郝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经查,胡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胡某2,该车在XX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为20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代理意见】

1、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给郝某某造成的医疗费、打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7882.49元,不足部分由胡某1和胡某2承担(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诉讼费用由胡某1、胡某2XX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郝某某各项损失189381.87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误工费用的主张。关于误工费,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80/天的标准计算。但是,实践中,大部分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或者务工人员迫于雇主发放工资的方式限制,均无法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本案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工友证明及部分转账记录,从而证实郝某某一直实际从事交通运输业,因此法院参照2022年山西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标准50841/年计算,因此郝某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为50841/年÷365天×120=16714.85元。

判后,委托人郝某某对律师工作及法院的判决均非常满意,并在后续过程中,又推荐其他人委托本律师办理相关案件。

李会青律师,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一直以来,勤勉尽责,严谨认真,恪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